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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4月1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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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盖一枚邮戳惹出一场官司

针对保险公司认为该明信片上“只有寄出地邮局的邮戳,没有收件地邮戳,保险合同未生效”的说法,成都市五洲邮由支局认为收件人与寄出人为同一辖区,该局既是寄出地邮局,又是收件地邮局,根据“千禧卡人身保险办法”第三条“以收件地邮戳日的次日零时为生效时”的规定,该局已经加盖了收件地邮戳,而保险公司并未规定该卡要加盖投递日戳后才生效,故邮局认为自己在这起保险官司中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今年3月底,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艳通过第三人成都市五洲邮电支局将具有保险内容的明信片寄给原告李纪平,尽管寄发与投递同属成都市五洲邮电支局,但五洲邮电支局也应按规定在明信片上加盖投递日戳,故原被告酿成此纠纷,第三人也存在过错。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元市市中区支公司所出售的千禧卡所载明的“以收件地邮戳日的次日零时为生效时”,说明了该明信片要通过邮政局收寄后投递给收件人该保险合同才能成立,尽管第三人没有在明信片上加盖投递日戳,但第三人确将该卡按寄件人的要求送与了原告,且从该卡的发行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四川省邮政局约定中阐明“以邮局收件地邮戳(即收寄盖销日戳)次日零时为生效时”,也说明该保险是从收寄盖销日戳加盖后的次日零时就已成立,故原、被告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在原告发生了保险事故后,被告理应向其支付保险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元市市中区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000元,并赔偿原告方为此所花费的交通费69.5元。

(下)

■黄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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