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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4月1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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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索赔有了依据

本报综合消息 困扰游客和旅行社多年的旅游质量赔偿问题终于有了明文规定,国家最近出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让游客和旅行社对具体赔偿金额有了“明细单”。

《暂行办法》内容主要包括: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6天通知旅游者,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已交付款10%至25%的违约金。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加项目的,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住宿饮食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两倍。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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