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财产“来源不明”
□文/易伯春
不久前,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市人大主任祁崇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其中,有人民币535971元、美金9369.28元,被告人祁崇岳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安徽省阜阳大贪官肖作新夫妇,被查实的不明来源非法所得,竟高达1300万元之巨。这些巨额财产,真的“来源不明”吗?好生叫人疑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百姓无法信服。倘若是数千元、数万元财产来源不明,尚情有可原。因为在当今腐败颇为盛行之时,给有权有势的当权者送钱送物的人太多了,若不作笔记在本本上,有些记不住也是可以理解的,也许当时根本就没往心上记,但这种情况不应太多。事实上,祁崇岳的记忆力特别好,开庭时法庭调查所收贿赂216次,次次清楚,送1000元以上的都能一一说出其时间、地点和行贿者的目的,怎么一下子就多出了五、六十万元说不出其来源了呢?如果说,祁崇岳五、六十万元财产不能说出其合法来源,尚能叫人疑疑惑惑,但肖作新这1300万不能说出其合法来源,则叫人怎么也不能信服。经检察机关查实,肖作新夫妇的总财产1963万元及部分美元及港币,减去犯罪所得及合法收入,尚有1300万元人民币、1.4万美元及8.3万港币不能说明来源。这“来源不明”是一个惊天数字,肖作新夫妇怎么能回忆不出来呢?这么多钱不可能是某一个人给的,再说谁也不会无缘无故地把大把大把的钞票塞给他,给他钱是要他帮着办事或要他充当保护伞的,肖作新难道真的记不住吗?如果是他或他的老婆不择手段搞来的,他们应该记得更清楚,除非这对夫妇脑子全出了毛病,才会说不出个所以然来。贪官们在东窗事发后,之所以要在交待犯罪事实上留下尾巴,其目的不外乎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或为了保护行贿者、给好处者。打开我国的《刑法》,不难看出对“来源不明”财产罪的量刑较之受贿罪的量刑要轻得多。因此,死不开口交待比交待清楚了要便宜得多。然而,赃款已暴露,狐狸尾巴已漏出来了,就看你办案的人如何取证,从哪里突破了!
作为办案的侦查机关,查不清“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笔者以为不能算尽到了最大的责任。有线索可查的要一查到底,不能把认定不清的统统编进“来源不明”一列。“来源不明”的背后可能隐藏着更大的腐败,把不明搞明说不定会牵出更多的犯罪分子。从这个意义上讲,查清贪官们的“财产来源不明”责任重大,不可推卸。我国的法律上虽有“财产来源不明罪”一项,但这不并不能成为被贪官们利用的理由,更不是查不出就不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