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性贿赂罪”侦察难
李秀山
近闻在全国人大、政协两会上,四川代表赵平联合近20位代表提出了在《刑法》中增设“性贿赂罪”的议案。这个建言深得人心,相信如果将此议案确定为新《刑法》的正式条文之后,一定会得到更多人的拥护和支持。
“性贿赂”的危害性,比起物质、金钱方面的贿赂来,简直可谓为有过之而无不及。以“性”为贿赂实际是一种杀伤力极强的精神贿赂。不然怎会有“英雄难过美人关”之古话。
现在,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假设《刑法》中增加了“性贿赂罪”的条款,那么究竟如何有效地去侦察“性贿赂罪”呢?物质、金钱贿赂的侦察,除了靠人民的举报,还有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推断他接受了贿赂,或从事了贪污。而“性贿赂罪”不显山、不露水,你又怎么说呢!因为再狂妄的色情活动者,也知道干那事很不光彩,因而尽量避过众人的耳目。所谓“捉奸捉双”,捉双的机率甚微。总不能因某官员提拔了年轻漂亮的女性,就指控人家是“性贿赂罪”的当事人吧?只要你没抓住狐狸尾巴,人家恐怕比你还厉害一百倍。她会说她的被提拔是因为她的聪明才智,他也可以说他提拔她是按干部的任用条件。即使并无聪明才智可言,人家又可以说是凭良好的形象当了官。倘若还有相貌平平者当了官,且不说人家不肯承认“性贿赂”,恐怕人们也不会怀疑人家的“性贿赂”,尽管有可能是事实。
因而可以说,“性贿赂罪”一旦进入《刑法》条文之后,紧要的是如何监督、怎么侦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