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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5月24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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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大检查人犯终被收了监

本报讯 在渭南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下,近日,判决了两年未执行的故意杀人犯李菊梅被收监执行。

1997年3月5日上午9时许,富平县淡村乡淡村村民张新庄之子张某(死年2岁零1个月)在被告人李菊梅家手拿李家镰刀玩耍,李菊梅将张恒叫进厨房,要下镰刀,让其回家,张不回家,又在厨房内拿起火铲玩耍,随后趴在厨房内一枯井石盖上闹着要吃红苕,被告人李菊梅被张恒闹得心烦,遂打开井盖,将张恒投入枯井中,导致窒息死亡。1997年12月29日富平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告李菊梅无罪,并于当日释放,后该案经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27日判决被告李菊梅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但时隔两年多,罪犯李菊梅仍未被执行刑罚。今年3月,渭南市检察院在开展刑罚执行专项检查时发现此违法问题,遂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督办,经过协调,罪犯李菊梅已于4月25日晚被富平县公安局收监。 (光才 建斌 冰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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