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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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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孩子 却丢工作

女职工生育期权益呼唤社会保障

为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赋予了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利,同时还根据女职工自身的生理特点,国家法律予以特殊保护:不得以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或结婚为由,辞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少数用人单位在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将国家法律、法规抛之脑后,随意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给办理生育保险,让女工自己负担生育费,更有甚者致使女职工因生儿育女而丢了工作。

时下,一些私、民营企业自订“王法”,严重地侵犯了女工的权益,招工时用男不用女,用小不用大;即使招用女工,在劳动合同中还规定合同期内结婚生育要经领导批准,否则劳动合同将自动解除。西安某饭店会计王某,与企业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其中就有结婚生育要经领导批准的条款。王某在该饭店工作第四年已满25周岁,经单位同意结婚。婚后不久怀孕,单位以没有生育指标为由要求王某流产,王某认为自己结婚生育符合晚婚政策,不同意单位的意见。结果王某生了孩子,丢了工作,告到劳动仲裁,但已超过时效不予受理。

在一家私企工作了6年的郭某,1999年底休产假,企业停发了她的工资、误餐费、交通费、年终奖。郭某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多次找老板辩理,但老板却振振有词:你说的都是针对国有企业的,私营企业不管那一套。我们实行计件工资,一般招收没有负担的女工,有了孩子牵扯精力,工作怎能做好?该企业内部规定,不管任何理由连续一个月不上班自动解聘,郭某产假未满就要求上班,但老板以无岗安排为借口,让其在家待岗至今。

由于女职工在社会生产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她们既要和男性一样从事生产劳动,又肩负着人类生息繁衍的特殊责任,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不中断工作,哺育婴儿。因此,个别用人单位在这上边做文章,私自制定与国家法律相悖的“土政策”,要么辞退,要么就对怀孕的女职工采取“变岗降薪”的办法,明义上照顾孕妇,实际上让她们干最脏最累,工资最低的工作。

对于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党和政府历来是十分重视的,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妇女与男性享有同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那么,如何把这些法规落到实处,从根本上为广大女职工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只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推行生育保险,将生育保险覆盖到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这样才能使妇女的权益不仅仅只停留在法律条款上。

■焦晓宁 朱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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