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关注弱势者的权益实现
——劳动法学视野中的权利本位
劳动者的权利观念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成熟起来的。在商品经济的体制运作下,利益本身及利益的归属都产生了新的分化,这就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关注自身的生存状况与利益所得,关注自身的权利。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如果“权利是本位”、“法学是权利之学”的话,那么纳入法理体系之下的劳动法学无疑也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也就是说,在劳动法律所规范的现实劳动关系中,应注重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所得,注重他们对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实际享有程度与实现程度。因为只有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才能唤起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尊重、信任、依赖与遵守。这一点,在劳动关系已发生了某些新的变化的情况下,应着重提出来的。
劳动争议的聚讼纷纭、持续上涨,一方面说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一方面也说明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我们的劳动关系还远没有达到健康、和谐、稳定的理想境地,不尊重、甚至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况还大量存在。诸如工伤待遇落实难、拖欠工资、拒缴职工保险金、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现象,不一而足。有的女工因休产假而丢了工作,有的企业所出台的规章纪律、奖惩办法,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背离。应该说,在法律化、规范化的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都有着自己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归属。这些价值取向和利益归属同样是经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而且只有在劳动生产关系中才能获得彼此的实现。对于拥有着强大的生产设备和经济处分权、在劳动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资方和用人单位一方来说,不能只强调劳动者对自己的义务而漠视其权利,更不能简单地以企业行政的名义来剥夺和限制他们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的众多案例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对职工的“惩罚”和处理问题。在谈论到这一问题时,很多资方和用人单位都强调职工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都说企业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和处理权。企业有自己的管理制度、规则纪律,这本身并没有错。但问题在于,这些制度、规则有没有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有相悖之处,是不是都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之内?难道女职工休产假、职工代表顶撞了某位领导,就该被除名、被解除劳动合同吗?对一个企业来说,在劳动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资方和用人单位的代表拥有行政权,其权利较易获得实现,而且对劳动者而言,这种权利又往往具有“凌驾”性。而在劳动关系中居于被支配地位的劳动者,他们的权利只有在法律得到尊重的时候才能得以体现。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在企业行使自身权力的过程中,都应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尊重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他们利益的实现。尤其在彼此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正视利益的差异与分野,对劳动者的利益实现程度和现实生存状况予以一定的关注。
诚然,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是相互关联、互为依存的。但对于义务的约束,显然不是法律的归结与终极意义所在。毋宁说,法律是通过规则来达到权利的公正实现与利益的合理归属。无论对劳动关系的哪一方来说,他们都必须在所结成的合作与分配关系中才能实现各自的价值取向。而在这种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权益,应首先予以足够的尊重。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