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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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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给女职工生育投保

《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7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 《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办法》规定,职工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率控制在0.6%,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边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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