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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首部水资源管理法规出台
本报讯 由西安市政府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明确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将公布施行。
该《办法》规定:西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由西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市辖县及临潼区、阎良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区,严格控制开采;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封停单位自备井,严禁取水;对非超采区深层地下水的开发,也要严格限量,加强监督管理;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镇规模和耗水量大的产业的发展。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取水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严禁一切破坏和污染水源的行为,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水源地应设立饮用水保护区,对水体已经污染、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生活用水,应当停业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溶洞等向地下排放污水。
(李志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