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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7月1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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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审结一起离婚案

无过错方获得补偿

本报讯 刚刚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中,有关过错方应负赔偿责任。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作为无过错方的曹某要求赔偿,最终得到法律的支持。

原告刘某(女方)与被告曹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因故未能成婚。曹某遂与他人结婚,刘某亦与一张姓男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子。曹某与前妻离婚后,于1998年5月18日与刘某登记结婚。同年8月,刘某以出去逛为由前往新疆找与其以前同居的张姓男子,此后便一去不归。今年5月,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与曹某离婚。庭审中,被告曹某称原告刘某离家出走寻找旧情人,三年不回家,给其精神上及财物上造成极大损失,现同意与刘某离婚,但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应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因原告刘某的过错导致原、被告离婚,被告曹某要求赔偿损失,依法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刘某的实际支付能力,法院调解以原告刘某的分配款2200元及赔偿财物折抵,作为其有过错而对曹某的赔偿,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报记者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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