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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为职工提供补充医保
本报讯 日前,新疆城镇企业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有了具体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保改革办主任薛向民介绍说,企业补充保险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根据企业原劳保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确定。它的提取标准按不高于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4%的标准列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途是:酌情补助较高额的需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支付超过一定限额的费用;补助享受医疗照顾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企业自己管理,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