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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7月24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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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消法》武器 捍卫自己权益

广州一乘客获赔22万元

本报综合消息 21岁的冯小姐搭乘公交车时被摔出车外,造成十级伤残,她运用《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向广州新福利巴士服务公司提出索赔,越秀区法院17日一审判其获赔22.7万元。据悉,此案与传统交通事故赔偿案的处理大相径庭,为广州首例。

去年10月31日,年仅21岁的冯小姐搭乘广州市新福利巴士服务公司的公交车。车行途中,后门突然开启,猝不及防的冯小姐跌出车外。后虽经诊治,冯还是落下了癫痫的病症,且上唇挫裂伤,牙齿折断一颗,容貌难以恢复。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今年5月,冯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向“新福利”索赔23.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新福利”赔偿冯某22.7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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