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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7月3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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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官司何时了

渭南针织厂职工医院诉请返还医疗设备一案,法院两次审理,医院两次胜诉,但又两次被渭南市中院“发回重审”。已耗时三年之久的官司至今仍是“路漫漫”,医院职工翘首企盼的设备仍归还无望。

渭南针织厂职工医院几年来一直翘首企盼的医疗设备,至今仍归还无望。这起财物返还案,经法院两次审理,又两次发回重审,虽历时三年之久,却没有一个最终的结论。此事不仅使针织厂职工医院遭受了很大损失,也使得职工们怨声四起。他们希望法院能尽快定案,不要“只开花不结果”,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1994年6月,渭南针织厂职工医院职工与部分院外人士共同集资35万元,以职工医院的名义购买了一台腹腔镜。其中渭南市临渭区第二医院医师郭应矩集资2万元。经过一年多时间手术,所有集资人本息全部结清。1996年1月,针织厂医院又集资购买了一台沃尔夫狼牌电视腹腔镜,随后于同年12月将第一台腹腔镜出卖。

狼牌腹腔镜购买后,郭应矩等数人成立了沃尔夫狼牌腹腔镜董事会,但董事会未依法注册登记。同时,郭应矩与针织厂医院当时的负责人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协议书,规定郭应矩用腹腔镜在针织厂医院为病人做胆囊切除手术,每例手术提取手术服务费1000元。据郭应矩称,自1997年1月12日至12月26日,他共做手术115例,针织厂医院已付42400元,下欠手术服务费72600元。

以要求支付所欠手术服务费为由,郭应矩于1998年6月1日向渭南市临渭区法院提起诉讼,将渭南针织厂推上了被告席。但6月19日,郭又突然提出撤诉。针织厂不同意撤诉并提出反诉,要求郭应矩返还狼牌腹腔镜,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狼牌腹腔镜是以针织厂医院名义集资购买的,收据上盖有渭南针织厂医院印章,购买后一直由针织厂医院操作使用。1998年1月,郭应矩以临渭区第二医院有手术为由从针织厂医院将狼牌腹腔镜借走,此后始终未予归还。

1999年2月4日,临渭区法院作出(1998)临民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郭应矩将狼牌腹腔镜返还给渭南针织厂。

不服判决的郭应矩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于1999年4月29日作出[1999]渭中法民终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渭南市临渭区法院(1998)临民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临渭区法院重审。

经过重新审理,2000年6月4日临渭区法院作出(1999)临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应矩将沃尔夫狼牌腹腔镜交付渭南针织厂。

但郭应矩依然不服,再次上诉。渭南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遂于今年6月21日作出[2000]渭中法民一终字第5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临渭区法院(1999)临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再次将此案发回临渭区法院重审。

法院两次审理,两次发回重审,令渭南针织厂上上下下大惑不解。他们说,初审法院两次判决“返还设备”,可被中院两次“发回重审”,难道初审法院的两次判决都“违反法定程序”,这“违反法定程序”又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他们认为,法院不能对案子审一下,推回去,再审一下,再推回去,这样做有损于法律的公正与尊严,而且也使事情迟迟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接到渭南针织厂职工联名向本报反映的情况后,记者于7月19日赴渭南专程进行采访,但记者的渭南之行却遭遇了一番“尴尬”。

记者首先见到了渭南市中院民事庭庭长贾守仁,向他说明了来意。贾庭长让记者先去政治处“办个手续”。在政治处,记者出示了证件,但政治处的工作人员以记者未带单位介绍信为由不予“接待”。随后记者来到了临渭区法院,但被告知要到办公室“办手续”。孰料法院办公室主任对记者说,采访“要经过中院政治处批准”。记者问这个“规定”有何依据时,他回答说:“省高院有过规定,不过我们也可以有内部规定。”

渭南针织厂职工医院领导对记者说,官司久拖难决,设备归还无望,给医院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造成针织厂不少离退休老干部无法正常就医。现在医院上下只希望法院能对官司早作定论,因为象这样对案子“循环”似地审下去,毕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本报记者 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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