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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7月3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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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年龄骗结婚起诉离婚判无效

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添了婚姻无效的法律规定,并在该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具体四种情形。近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一审审结的此类案件,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做出了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崔某1972年8月18日生于商州市杨峪河镇杨树林村。1991年12月27日,原告虚报年龄,与被告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证上原告出生日期为1970年8月11日)。1992年4月19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2000年8月原告离家出走至今。2001年5月原告以被告智力残疾,婚后经常殴打自己及双方已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即无法律约束力。原告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当时未满20周岁)的情况下,采取虚报年龄、虚开证明的方法骗取结婚证的行为是违法的,故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子女抚养根据原、被告实际情况予以酌判,双方财产亦予依法分割。至于原告提出在本市房屋一套要求分割,因该房屋不属共同财产,本案不予处理。据此,新城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一审判决: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孩子抚育费50元,至孩子18周岁至;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詹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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