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1年08月08日
维权之页
03

养老防老关乎社会民生保险关系不能随意中断

从职工所反映的大量事例中不难看到这样一种情况,职工被迫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现象比较普遍。不少职工发出了这样的质问:中断了养老保险,今后退休我们怎么办?养老防老是人生的大事,养老保险关乎职工的切身利益。随意中断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不仅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危及到职工将来最基本的生存与生活,也会形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据分析,职工被迫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是以下四种情况。一种是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进行重组,企业一时拿不出钱来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其次,一些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连职工的基本生活费都发不出来,更无力为职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三种情况是,被私营、民营企业兼并、承包、租赁或托管后的一些原国有企业、社区集体企业,不愿承担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此外,不少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又没有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由于没有经济来源,而无力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然而,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义务和缴费比例,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国发[1997]26号文件),统一和明确了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企业暂时经济紧张,财政困难而为职工缴纳不了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允许待企业经营走上正轨,有了盈利后,可以自断缴之日起进行补缴。对于停产、半停产且扭亏无望的企业,经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变现部分企业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资金,用来补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对于那些不愿意为职工承担缴费义务的企业,《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16条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的,其欠缴和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兼并或者转让后的企业负责缴纳。第44条规定:对已参加养老保险,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对欠缴部分按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那些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又没能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国务院发布的《规定》允许其在实现再就业、有了经济来源后,自己到当地统筹部门进行补缴。其缴费年限仍可连续计算有效。当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达15年后,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从统筹部门按月领到属于自己的基本养老金。

但是,有关的法规、政策在现实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却并不理想,并不乐观。其根本的原因首先在于企业的认识问题。有一些企业并不是没有缴费的能力,而是从思想认识上根本就漠视、忽视职工的切身利益。其次,这些法规、政策还缺少刚性规定,缺乏约束与监管力度。另外,相关部门协调不够。正是诸如此类原因,造成了大量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被迫突然中断。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为职工在达到解除劳动义务的法定年龄后,为维持日常生计,定期从社会上领取一定数额的养命钱,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养老保险关系一旦中断,其产生的后果将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尤其对企业领导来说,应该多为职工的切身利益考虑考虑,重视养老保险工作,做好养老保险工作,使职工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辛国强 邹文生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