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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8月1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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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人才“跳槽”争议处理办法

据《工人日报》有的单位因竞争而挖另一单位的“人才墙角”,或职工“跳槽”带走了原单位的经济技术秘密,……以往这些行为引发的争议大都无处去说或无章可循。如今,天津出台了《天津市人才争议处理办法》,市、区、县同时成立了人事争议处理机构,“人才流动”纠纷终于有了评理的地方。

这一《办法》规定,“人才流动”指机关事业单位中具有“干部身份”职工的调动、辞退、辞职等。近年来,因为人才流动而发生的争议日渐增多。对这些争议,《办法》中规定,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单位所在的政府人事部门所设的人事仲裁机构申请解决。有关人事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同时,人事仲裁机构受理后,应在7日内组成仲裁庭,进行调解或仲裁。仲裁庭应在作出裁决决定后5日内,制作《人才争议裁决书》,送达当事人,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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