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谁“盗”走了患者的肾
黄新爱上法院讨说法
黄新爱怎么也想不到,经过几次手术之后,她的左肾竟不翼而飞了。“到底是谁‘盗’走了我的肾”?近日黄新爱根据自己的有关证据,认为陕西省防织医院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一纸诉状将省纺织医院告到了西安市灞桥区法院。
山西运城市夏县水头镇西张村村民黄新爱,1993年以“卵巢瘤”之诊断于运城地区人民医院实施手术治疗。1994年3月14日以“腹膜后巨肿瘤、纤维肉瘤?”之诊断于陕西省纺织医院实施手术治疗。同年4月8日,出院。1996年5月21日,黄新爱再次以“腹部巨大纤维脂肪肉瘤”之诊断入住西京医院。5月27日CT显示:左肾未见到。6月3日,又进行了“肿瘤切除、左半结肠除吻合术”,切除肿瘤43.7市斤,手术记录中有“左肾未能见到,可能前次手术切除”记载。
黄新爱认为,陕西省纺织医院1994年3月22日的手术记录中写道:“左肾位于肿瘤的后上方”,并告诉她只有半年的寿命,让回家安置后事,但西京医院1996年5月27日CT扫描发现“左肾未见到”;6月17日检查发现“左肾缺失”;6月30日手术记录有“左肾未能见到,可能前次手术切除”。由于丢肾造成新的病症,经常腰疼、尿床、尿裤使她痛苦不堪,省纺织医院应承担责任。
经过黄新爱的申请,西安市灞桥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得出结论:陕西省纺织医院手术中不存在过失行为,左肾是否被切除或部分被切除,因医生在术前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中有明确交待,且已征得患者家属签字认可,故不应追究手术实施者的相关责任。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该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1年7月6日,西安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黄新爱的申请,经鉴定分析认为:陕西省纺织医院对本例实施手术治疗原则正确。关于左肾缺失:1、根据现有资料分析,患者“左肾缺失”可能原因为:①与肿瘤同时切除;②左肾萎缩,功能丧失。2、若为手术切除,现有资料尚无法确定是哪家医院所为。3、当肿瘤浸及或包裹左肾时,一并切除左肾符合医疗处理原则。最后结论为:本例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
黄新爱不服鉴定结论,近日,将陕西省纺织医院告到了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她各项费用以及精神损失、其它损失费共50万元。黄新爱的委托代理人袁义伟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黄新爱几经周折,几次与医院协商无果。现流浪于西安,靠街头行乞度日,我相信法律一定会保障她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纺织医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正积极准备应诉,到底谁是谁非,法院会作出公断的。
■本报记者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