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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9月05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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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8·1”爆炸案犯被判死刑

本报综合消息 8月27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大同“8·1”中百商厦爆炸案件,被告人冯君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冯君目无国法,为敲诈勒索财物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造成多人受伤和公共财产的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其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君(男,25岁,系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晋华宫矿工人),于今年8月1日自行组装爆炸物2个,在下午4时,启动引爆装置后,将爆炸物存放在中百商厦超市存包处。4时45分爆炸物爆炸,当场炸伤27人,其中1人重伤、5人轻伤、21人轻微伤。8月3日晚,被告人冯君利用实施爆炸相威胁,先后给大同市两家饭店拨打电话进行敲诈。8月4日晚,当被告人继续打电话敲诈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冯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冯君有期徒刑4年,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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