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被除名六年职工仍在申诉 企业却认定处理正确无误
六、七年前,当时的渭南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大荔分公司先后有38名职工因“旷工”被予以除名。这些职工认为企业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他们是稀里糊涂被除名的,而且企业所认定的“旷工”也是企业造成的。
1994年到1995年期间,当时的渭南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现为渭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曾对所属的大荔分公司的38名职工先后分三批予以除名。近年来这些职工多次上访,要求撤销这一“错误”决定,但渭南市运输总公司经过复查,坚持认为自己的处理正确无误。因这一问题牵涉职工较多,在接到职工的反映后,记者于近日到有关方面专程进行了采访。
首先据职工们反映说,1993年底,当时的渭南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大荔分公司开始实行车辆承包,因经济能力所限没有承包车辆的司机便成了没有娘的孩子,整天在单位转来转去,也没人给安排工作。为了糊口,他们只有自行联系车队上已承包车辆的人,给这些人开车打工。然而1994年1月,经分公司呈报,总公司决定对李德发等13名职工予以除名。可他们从未见过公司的所谓决定和正式通知,被除名一事是在此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内陆续得知的。
1994年3月,总公司以旷工为由,对大荔分公司的7名职工予以除名。到1995年9月,因部分职工仍然替别人开车以维持生活,经大荔分公司呈报,总公司批准同意对18名职工予以除名。就这样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渭南地区运输公司大荔分公司共有38名职工,因“旷工”而被单位除了名。后两批被除名的职工说,他们也从未见过公司有关除名的任何文件通知,直到1998年公司改制入股,他们才得知自己早已不是企业的成员了。
作为第一批被除名的李德发等十余名职工因得知被除名这一情况较早,遂早在1994年就开始了上访申诉。当时的渭南地区交通局纪检组经过调查,于1994年12月26日形成调查报告,认为李德发等职工所反映的“因年龄大、拿不出4000元承包金未承包车辆,每天去公司上班没活干,也不发生活费致使他们旷工”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公司对他们的处理,政策、程序上都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
然而后两批被除名的职工坚持认为,他们是在稀里糊涂的情况下被除名的,公司并未履行正式的告知程序。
今年6月14日,这些已被除名好几年的职工向渭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提出申诉。总公司经复查认为,关于除名的问题“事实清楚,程序完备,处理正确”,并于7月10日以挂号函件的方式将此“说明”向38名被除名的职工一一告知。
在记者采访时,渭南市运输总公司行政方面认为,1994年前后正是企业最为困难的时期,而这些职工宁肯给私入开车挣大钱,也不愿回单位上班,从而造成长期旷工。为了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公司对他们所作的处理决定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
记者查阅了公司保存的有关材料,感到惊讶的是,被处理职工的“旷工”天数都比较长,有的甚至长达500多天。
不过对于“旷工”一事,职工们另有一番说词。他们认为公司的说法是在推卸责任,当时大荔分公司一会儿承包车辆,一会儿又处理旧车,没有能力承包车辆和买车的职工天天在单位转来转去,既无人给安排工作,也没见单位给发过生活费。为了糊口,他们只有给别人打工开车。可天天进出车站,单位又什么时候向他们说过“旷工”和“除名”的事儿?如果说“旷工”,这也是当时大荔分公司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等诸多特殊情况造成的,不能把责任全推到他们身上。
尽管公司有考勤记录、要求职工归队的通知等材料证明这些职工确实“旷工”了,但职工们认为这说明不了实质性问题,当时大荔分公司管理很混乱,他们只得各顾各的生计。至于“旷工500多天”,听起来挺吓人的,可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又有谁来探究呢?职工们说,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害,现在如果必要的话,他们将诉诸法律,为自己的权益讨一个说法。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