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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二厅一局联合出台新政策
调整企业养老失业保险费征缴基数
本报讯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基本养老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征缴基数进行调整。
经省有关部门研究,针对现行按企业上年工资总额为征缴基数的征收方式不利于税收征管,也不符合企业核算的费用配比原则,遂决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单位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由缴费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对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及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加养老、失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通知强调,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保机构核定后,提供给地税部门,所缴费用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另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记帐,地税部门未足额征收单位及职工个人基本养老费的,职工个人帐户不能记帐。 ■宋宗合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