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嫁城女是否应享受村民待遇
王娟利系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乡南窑头西村七组村民,农业户口。1992年与西安市雁塔区南窑村小学公办教师赵琦结婚。1993年王娟利生一女赵小童,赵小童随母亲落户在南窑头村第七小组,系农业户口。1997年8月,南窑头村制定实施“征地款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规定村民应享受全额分配。但同时规定,对嫁城女及其子女,在征地款分配时应征收30%的公益事业配套费,日后的分配方案对上述分配原则未有改动。
2000年5月28日,南窑头村又制定了新的分配方案:将征收嫁城女及其子女30%的公益事业配套费升至50%,该分配方案仅属讨论稿,未正式执行。南窑头村依照历年征地款分配原则,自1999年至2000年6月间,在2次征地款和1次经济款分配中,其截留王娟利及赵小童母女34780元,2000年6月12日,王娟利及赵小童以南窑头村七组侵犯其合法的财产权益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南窑头村返还截留的款项。
雁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南窑头村七组侵犯了两原告之财产权,其截留之款,应予返还。南窑头村不服,上诉西安市中院,西安中院仍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审理的焦点在于王娟利作为嫁城女,其女赵小童随母亲落户于西安市南窑头村,是否该享受村民待遇。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及陕西省妇女联合会于1995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村妇女婚后落户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系指男方及其父母均系居民户口),由于政策规定不能到男方落户的,居住地应保证其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其所生子女,应按随母原则申报登记户口,并与其母同样享受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的规定,王娟利母女属南窑头村村民,其应该享受同等村民待遇。所以南窑头村应当负返还王娟利母女的财产。 ■本报记者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