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一脚踢来7年刑
本报讯 近日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案中,其中一个被告人只因踢了被害人一脚,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00年4月11日晚10时许,席某、王某等五人在未央区席王乡西闲转时,遇见高庙中村雷某某与其女友席某某,顿生歹意,上前拦截,并对雷、席二人进行殴打,将雷某某打跑后,五人将席某某劫持至席王村一渔池边的小房内,席亚峰、席广平、王力杰、王海刚依次进入房内,对席某某实施强奸。这几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此案中,被告人席岳峰没有实施强奸,却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认为,席岳峰虽没有实施强奸,但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即为同案犯的强奸犯罪提供帮助,在上述四案犯劫持席某某时,席岳峰踢了席某某的男朋友雷某某一脚,而且明知劫持席某某的犯罪目的。当同案犯实施强奸行为时,且一直守候在房外,可见其行为助长了犯罪分子为非作歹的嚣张气焰,同时给被害人雷某某、席某某的心理上造成了人多势众的恐惧感。所以对席岳峰按强奸同犯论处,并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认罪伏法。 (邰荣军 李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