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警惕逼迫式辞工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一些企业随意裁减人员,国家公布了一系列的劳动法规,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即为经济补偿制度。《劳动法》第2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
然而遗憾的是,我们有些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却不按这一规定执行。比如,有一家企业,因效益下滑,决定裁减一部分员工,考虑到补偿金数额不菲,便动起了歪心思,将这些员工全部下放到下属的外地市场。由于这些市场要自负盈亏,难有工作安排,加之工资待遇要低得多,一些员工只好申请辞职。
纵观时下一些企业逼迫职工辞职的办法,主要有“调离岗位法”、“下放基层法”、“降低待遇法”、“长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无编无岗法”……由于是劳动者自己辞职,因此企业以条款为由拒缴失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劳动者权益受到进一步的伤害。
因而笔者建议,当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就应及时地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作为劳动部门,也应该切实来关注这些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拿出具体实施举措。来维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赵德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