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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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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条例》武器 服务全省职工

——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刘枢机

国庆前夕,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五部法规,尤以《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为企业和职工最为关注。为了解这部法规产生的历程和意义,以及如何贯彻落实好《条例》,推动我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迈上新的台阶,记者专访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刘枢机。

《条例》将从源头保障职工权利

刘主席谈起这部《条例》如道家珍。

他说,《条例》出台,历时四年,几上几下,多易其稿,来之不易。我省在建国初期曾在私企和公私合营企业签订过集体合同,五十年代随着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完成,这项工作中断了30年。

再一次启动集体合同是从1994年开始,当时为贯彻落实《劳动法》,省上制订了《陕西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在规范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发挥了显著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显得这个《办法》的法律效率低,规范性和约束力都不适应。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的问题较多,一些企业总以种种理由不愿签订集体合同,致使劳动争议频频发生。因此急需制定集体合同地方法规,敦促那些劳动争议较多又不愿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同时指导那些已签订集体合同但仍流于形式的企业“补课”,有效地维护各类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劳动争议,保持社会稳定。

针对记者关于《条例》为什么能从源头上保障职工的权利的提问,他给了明确的回答。

他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企具有了用工自主权和内部分配权,同时,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影响了企业乃至社会的稳定。从表层看,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引起的,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内部缺乏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关系调节机制。

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工会法》规定的一项规范和调整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这套制度规定企业在决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事项时,应与企业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进而签订集体合同,以契约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共同遵守。该制度还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从法律上确保了职工群众的最基本的合法权益。

听罢刘主席这番解读,方真正理解尉健行同志将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劳动法》的“牛鼻子”的真正含义。

《条例》是职工权益的“尚方宝剑”

在9月25日的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表决中,《条例》以绝大多数获得通过,这是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结果。

据刘主席介绍,目前全国已有11个省市以地方立法形式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我省立法完成虽晚,但在内容上吸收了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使《条例》更符合实际,更有操作性。

比如,平等协商是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条件和必经程序,只有通过双方平等集体协商,才能达成共识。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成果体现,从而将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条例》把《劳动法》和《工会法》关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原则要求细化了,具体化了,不但明文规定了集体协商的条文,并要求“企业职工一方有权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企业不得拒绝,应当在职工一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集体协商”,这就堵塞了相关法规的漏洞;此外《条例》开宗名义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第九章第二款规定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的职工推举代表,以便于未建立工会企业集体协商的开展,这些都为维护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下转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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