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贯彻《工会法》 再创新辉煌
延安市总工会主席 米文毅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工会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会法》正式施行,使中国的工运事业在新世纪迎来了一个新的起点。
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年颁布的,1992年作过一次修改。然而,随着我国开始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工会法》明显滞后,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修改后的《工会法》在总体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适应了经济关系多元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的实际情况,明确了两个主要维权手段,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保障,拓展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新途径,强化了工会的组织基础,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落实了工会与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责,明确了工会经费的收缴范围,并对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行为规定了强制措施,规定了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对侵权主体的处罚措施,大大增强了法律威慑力。
新《工会法》的施行,无疑是推动工会工作的大好机遇。当前,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立即行动起来,利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提到实践“三个代表”、发展先进生产力、建设先进文化、保护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上来认识其重要性和现实性。既要在工会系统内部组织好学习,统一思想,又要通过各级工会组织的协调,动员各单位法人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提高认识。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全市广大职工普遍了解《工会法》,全面营造施行新《工会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既要整体把握新《工会法》的内容,又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有针对性,把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力求工作上的新突破。要牢牢抓住贯彻新《工会法》的契机,加快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以努力工作争取各级党政部门依法支持工会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照《工会法》的规定,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制、运行机制、活动载体等适应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从而开创全市工会工作的新局面。
延安具有光荣的工运传统。近几年,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积极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解决涉及职工利益、保护生产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等重大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相信,随着新《工会法》的贯彻实施,我市工运事业在新世纪必将创造新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