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这种“安全合同”教人义愤
据10月25日《中国青年报》披露,记者在西北某地一家私人承包的金矿简陋工棚里,看到了一份《坑道施工安全合同》。上面写着:“乙方(民工)施工期间必须保障个人安全,如发生伤亡、致残等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概不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及火灾、人为事故;在甲方施工工地发生疾病,因其他引起的非正常伤亡事故,由乙方负担。”这种明显违法的合同,读之,使人既义愤复叹息不已!
义愤者,按照我国民法规定,我国公民均享有生命健康权;作为甲方的金矿坑道私人承包者,竟公然漠视民工的这种权利,且以合同(实乃是卖身契)形式诉以笔墨,把甲方应负的义务推脱得一干二净,真是视国家的法律和民工生命健康为儿戏!所叹者,也就是时下舆论对类似情况所说的“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或曰由于时下打工艰难,挣钱不易,一些劳动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反应麻木了。尽管民工们整天在危机四伏粉尘弥漫的非人环境中工作,有的村子在此矿干过的青壮劳力因患上尘肺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但大家都默默忍受了这一切,违法不公平的所谓合同仍在吞噬着不少人健康的生命!面对这一残酷现实,不知当地领导作何想法?有何措施?
须知命比金贵!而经济发展,其实也包含着法治和整个文明的进步!岂可只顾一时利益容忍这种吃人矿的逍遥法外? ■柯喜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