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这一仲裁为何推迟俩月才生效
某企业因体制问题及多年经营管理不善,已处于半停产状态,职工们有的提前退休,有的下岗,只有少数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还留在企业,每人仅发少数生活费,杨卓便是其中一员。1999年2月,由于单位生活费发放不及时,杨卓一家生活难以为继,经单位领导同意他便到外地打工去了。
2000年8月,杨卓所在单位被另一企业兼并,进入正常生产秩序。然而2000年8月27日已回厂上班的杨卓突然收到单位以旷工为由的除名通知。由于他确认自己打工是经过领导批准的,根本不存在旷工行为,于是诉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同年9月15日,劳动仲裁部门认定该除名决定无效并予以撤销。杨卓单位不服,又于9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10月12日,经法院调解,单位撤诉,杨卓也回了单位上班。但到发工资时,杨卓发现2000年8月、9月单位只发给他基本生活费而非全额工资。他再次到仲裁部门想讨个说法。
经仲裁部门解释,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依法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据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何时起生效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法院裁定下达日起发生法院效力。如此以来,单位是8月27日作出除名决定,而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决是在9月25日,所以单位未给杨卓发全工资的做法是正确的。鉴于此,杨卓便放弃了继续要求仲裁的想法。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