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企业亏损不应由职工分摊
杨新系某技工学校职工。1999年5月,该技校投资开办了一家贸易公司,为技校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杨新被安排到贸易公司从事会计工作。贸易公司在经营期间,由于经营管理不得法,造成连年亏损。特别是其从业人员在不向主管部门和主要负责人汇报的情况下,自作主张,非法进行物资交易,致使贸易公司亏损10万多元。
鉴于此状,贸易公司于2000年底召开职代会,职代会决定:公司的亏损由其从业人员按责任大小分摊赔偿。杨新未按要求交纳赔偿金。贸易公司又召开会议,由杨新分摊赔偿1.6万元,每月只发工资的40%,即250元,工资余款扣下作赔偿金。后来,杨新自愿交纳了3000元赔偿金,要求公司发全工资,未达成一致意见。杨遂诉至劳动仲裁部门,要求裁决。
仲裁委经调解不成,作出如下裁决:贸易公司职代会和办公会对杨新作出的由其分摊1.6万元的赔偿费的决定,依据不足,予以撤销;由贸易公司补发杨新的工资和福利费,技工学校应抓紧清理、审查贸易公司的问题,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包括杨新)另行做出处理。
点评:杨新只系一般职员,将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失分摊到他的头上,明显有失公正,又因未交纳分摊的亏损费而每月只发250元工资,违反《劳动法》,损害了申诉人利益。企业亏损,负债很多,在未搞清亏损原因前,不应随意扣发从业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