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改善最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据《江苏工人报》 今年9月,南京市政以〔2001〕159号文批准了市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制定的《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这对困难职工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
该《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含,2001年市区为人均月收入200元),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含)以上,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保障对象经申请批准后,政府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向保障对象计发房租补贴。其中无房的按8平方米全额计发,有房未达标准的,按原住房面积与8平方米的差额计发。房租补贴原则上由区房改办通过银行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经区房改办批准,也可直接发给保障对象。
对一些特殊保障对象,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租住政府或单位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现已承租的公有住房,一律视为廉租住房,仍按房改的有关规定给予租金减免。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如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连续2年的,应停发房租补贴,不再享受租金减免,退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