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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2月17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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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对象与范围是什么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实施办法》规定,本次基本单位普查,普查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相对应于我省,普查的范围即为我省境内所有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以及这些法人单位所属的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产业活动单位。除此之外,普查的对象还包括省外法人单位在我省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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