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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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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不能抵扣

职工魏君成受伤致残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4级伤残并核发了工伤保险证,然而单位却以双方财务帐款未结清为由,迟迟不落实他应享有的工伤待遇。

1998年10月4日,西安某高压电器厂职工魏君成在外地联系业务时受重伤入院治疗,后经西安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2000年11月9日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评定其伤残等级为4级。由于魏君成受伤前在外联系业务时曾有部分财务账款没有跟单位结算,高压电器厂就以此为借口不予支付魏君成应享有的工伤待遇,要两相抵扣。今年7月份,魏君成以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支付伤残补助金、报销工伤医疗费及补发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仲裁请求申请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

仲裁委认为,魏君成请求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国家关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有权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健康之规定,高压电器厂应按规定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双方的财务帐款应按财务管理和企业的规章制度通过正常渠道予以清算处理。

随后仲裁委根据劳部发26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裁决如下,高压电器厂自2001年8月起按月发给申诉人伤残抚恤金395.67元,补发2001年2月至7月份伤残抚恤金2374.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8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496.26元,共计13154.28元。■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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