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工伤职工有权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孟某于1997年到某企业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今年6月,孟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其伤残程度被鉴定为7级。受伤后,孟某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一次性赔偿其伤残待遇。因此与单位发生争议,孟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单位一次性赔偿孟某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共计12000余元,但对孟某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未予支持,而是裁决让孟某回单位继续上班。孟某不服,于今年9月诉至市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孟某与单位只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劳动期限。劳动关系不能强求,孟某要求与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经法院主持调解,孟某与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单位一次性给予孟某工伤伤残待遇20000元。
点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对此用人单位应当负主要责任。如果因此形成争议,法院在审理时一般先调解,促使劳动者与单位补签合同,如果一方不同意补签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法院应当支持,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山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