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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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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将有法可依

国务院提请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

据新华社电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违反规定将受哪些处罚?国务院提请24日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安全生产法草案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中说,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拟订了安全生产法草案。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在今天的会上,就安全生产法草案作了说明。

李荣融说,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生产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份、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弛,甚至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混乱,这种状况已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

据李荣融介绍,根据安全生产法草案,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草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生产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法草案共计7章84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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