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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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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综合消息 记者日前获悉,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省政府近日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对现行四类工资最低标准进行适当提高,每类标准增加60元/月:即一类标准增加到320元/月,二类标准增加到295元/月,三类标准增加到270元/月,四类标准增加到245元/月。省政府同时要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章违法行为,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实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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