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2年01月14日
维权之页
03

完善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部出台新政策

本报综合消息 劳动保障部最近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但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重新就业时,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其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认真研究做好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