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动就业要善用“试用期”
刘英应聘到一家超市当售货员,试用期六个月。可是,试用期满的前几天,超市经理告诉她,由于试用不合格,不能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刘英被迫离开了那家超市。不久,刘英又在一家工厂找到了工作,可是,干了一个月后,刘英发现工作定额太高很难完成,只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结果,不仅工资分文未得,还要交给工厂一笔数目不小的违约金。刘英到劳动局投诉,工作人员审查刘英所签劳动合同,见其内容并无试用期的规定,告诉刘英企业的行为并不违法,对刘英只得表示同情。刘英真是想不明白了,怎么有没有试用期都是劳动者吃亏呢?
其实,让刘英吃亏的并不是“试用期”,而是其对法律知识的欠缺。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是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相互考察的权力。试用期就象一把保护伞,既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试用期又象一把双刃剑,既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又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因此,劳动者一定要认真学习劳动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合理利用试用期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正确认识、放心选择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要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其次,约定试用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是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但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都必须到六个月,试用期的长短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期的长短来确定,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合同期在6—12个月之间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合同期在1—2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最后发生劳动纠纷,及时诉诸法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认为用人单位因此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正当,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提请劳动仲裁是有时效限制的,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念以怀 于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