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应当由谁支付
百事通先生:
我公司是国有控股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2000年公司有一名职工因工负伤,被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六级伤残。评残后,该同志主动提出一次性结算伤残抚恤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计发伤残抚恤金20周年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事后,我们带上该同志病历、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局要求其支付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社保只支付了该同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其它费用由企业支付。而公司认为,我们参加了工伤保险,上述费用都应由社会保险事业局支付,且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五章第33条明确规定: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公司坚持认为上述费用应由社保部门支付。
请问: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医疗费、护理费到底应由谁支出? 李鸣
李鸣:
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3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费用暂按原渠道支付。”这里的伤残抚恤金,就我个人理解,应当专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后,按月领取的伤残抚恤待遇。领取这种抚恤待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职工因工负伤,二是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伤残抚恤金的领取具有法定性和按月支付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伤残抚恤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至于职工被评为六级伤残后,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是否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问题,则应区别对待。对于符合劳部发(1996)266号第24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即“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您的来信看,贵公司与六级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发放伤残抚恤金并不是基于“企业难以安排工作”,而是该职工的主动申请,并且伤残抚恤金不是采取按月发放,而是一次性领取。这种一次性领取行为带有较强的民事协商性,完全由企业和个人作出决定,而不是法律强制赋予职工的权利。因此,社保部门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是有一定道理的。此外,社保部门这样做,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防止企业规避法律义务,当职工被评为五、六级伤残后,将其推给社会。
当然,社保部门不报销工伤医疗费的做法是不妥的,应当予以纠正。而护理费则是特指“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时,应当按月享受的护理待遇”。该职工伤残等级仅为六级,显然不具备护理条件。至于说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则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