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合同期内换岗位不应该降低工资
某市制药厂工人张波在变换工作岗位过程中,在劳动合同期内被用人单位连降三级技能工资,张不服将企业推上被告席,最终讨回了公道。
张波原为某制药厂八车间维修组的工人,2001年2月因工作需要被分配到原车间消毒组。同年4月,制药厂搞全员劳动合同制,张波在八车间的消毒岗位上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0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合同的开始日期填写的是“2000年9月22日”。2001年8月,制药厂对张波的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进行审批,将维修组岗位105元岗位工资下调为消毒岗位工资96元。同时让张波写申请同意降低三级技能工资,否则还调回维修组。
迫于无奈,张波写了申请。制药厂以此申请为凭,在2001年11月3日通过《某制药厂职工调转通知单》,给张波下浮三级技能工资为67元。事后,张波不服,将企业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审理认为,制药厂虽规定了“变换特殊岗位降三级技能工资”,但对申诉人张波已不具约束力,因为对申诉人实行此规定时,申诉人已变换工作岗位,在新岗位工作达半年之久,并在新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内确定了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被诉人降低申诉人三级技能工资无效。
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做出的降低三级技能工资的决定;补发被降低的三级技能工资670元,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167.5元。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