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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1月2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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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营职工是否应再签合同

百事通先生:

我是西安一国企1982年招收的工人,1996年5月我和单位签订了20年的长期劳动合同。同年10月单位与某百货店联营,遂将我派到该处工作,但该店又要和我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请问,原单位派我到该店工作,应该履行什么法律手续,该店又要和我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对不对?

西安:陈永美

陈永美同志:

从你提出的问题中看到,原单位派你到某百货店长期工作,这是关系到你的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条款。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你单位派你到该百货店长期工作,事前未签订变更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该百货店又要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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