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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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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者戒

湖北一家企业尽管效益不错,但该厂厂长在对待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上口头重视,不见行动,连续4年欠缴养老保险金。对此,职工看在眼里,气在心头,随着职工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遂向上级部门要求,在企业改制时,民主推选新厂长。结果,该厂长落选下台,“把官丢得没影咧!”(见1月17日《中国劳动保障报》)

众所周知,养老保险是政府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老年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力队伍后的基本生活的制度。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由于我国过去实行低工资(实际上只是基本生活费),老职工没有入保险,其账户自然没有多少钱,但这部分人退休后,养老须靠国家。加上时下一些国企陷入困境,难以上缴职工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些效益不错的企业,恶意拖欠保险费,势必雪上加霜,使这方面资金缺口更加增大,原本滞后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就愈发步履艰难了。如此看来,作为企业经营者,能否履行其缴纳职工保险金义务,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之大局,自是马虎不得,更“小气”不得了。这一工作又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连这一问题也不肯解决,则必然造成上下离心离德,甚至丧失民心,被职工撵下台!所以,无论是从政治大局和经济利益考虑,还是从个人前程考虑,作为企业经营者,都不可恶意拖欠职工保险金。 (南山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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