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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2月0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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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百事通先生:

我是县某建筑公司的一名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受伤,经过近两个月的治疗,我重新返回企业。近日,企业因经营状况不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因工受伤且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企业能否解除与我订立的劳动合同? 长安县 夏伟

夏伟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上述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因工受伤经医院证明及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裁减你并解除与你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你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你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争议;你还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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