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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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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单位处理后咋领待业救济金

百事通先生:

我是西安某单位的职工,因故被单位除名,我想问问,我们被单位处理后能否领待业救济金?该如何申领? 张平 等

张平同志:

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8月14日《关于发放职工待业救济金问题的复函》规定:被开除、除名、辞退的参加待业保险的职工从接到开除、除名、辞退通知书之日起可享有两种权利:一是履行待业登记手续后,领取救济金;二是按法定程序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

属于职工当事人既进行了待业登记,领取了救济金,同时又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况,经仲裁或审判后如撤销企业的处理决定,应由企业从决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同时应从其工资中扣除已发的行业救济金还给行业保险机构。

属于职工的当事人未进行待业登记,没有领取救济金,而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况,经仲裁或审判后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职工当事人进行待业登记后,则待业保险机构应根据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为职工当事人补发自企业决定开除、除名、辞退之日起的行业救济金,经仲裁或审判后如撤销企业的处理决定,企业应从决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和解释,你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依据有关规定领取救济金。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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