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目前,在个别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被与其他部门一起合并为“党群工作部”、“党群综合部”等,并美其名曰“精简机构”、“对党群口统一管理”。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
工会组织不能随意被拆解合并
春节前夕,记者到某国有企业采访,怎么也找不到工会的办公地点。后到厂党委办公室一打听,才知道原来为了“精简”机构,厂里将党办、团委和工会联合组成一个什么“党群工作部”,集中在原厂党办的办公室办公。“党群工作部”由原厂团委书记任“部长”,对团委、工会的工作一揽子统筹负责。
这家企业的做法让记者颇感惊讶。然而这样的事例并非绝无仅有。去年深秋,西安西郊一家医院的一位老医师反映自己患了职业病后却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待遇,为这事记者去这家医院采访,看到工会、团委、党办居然集中在一个大办公室里办公,而且统一归口为一个“党群综合部”,由医院的一名党委副书记直接领导。院方的有关人士对记者称,这是医院加大改革力度、实现行政与业务相剥离的结果。还说这样做,有利于业务的独立开展,有利于对后勤工作的统一管理,有利于精简机构,等等。面对这一番“宏论”,记者颇感困惑。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就这样被拆解了,合并了,工会工作不仅与党、团组织的日常工作相重叠,而且淹没在甚至包括职工计划生育等在内的一大堆乱七八糟的事务中。如此这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恰恰是这家医院,一位老医师患职业病多年却得不到应有的待遇,也恰恰是上述那家企业,职工享受不到公正待遇、合法权益屡遭侵害。
诚然,我们的工会组织是在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但毕竟是在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群众组织,有着自己特殊的权利与义务,特殊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对象。因此,工会工作不能简单地与党、团组织的日常工作相“统筹”,更不能与企业、事业单位的后勤工作混为一谈。新修订的《工会法》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工会组织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对于这样的组织,不能简单地予以拆解、合并,更不能随意撤销。作为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根本使命所在。在旧的经济体制向新的经济体制过渡的今天,伴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劳动关系有了新的变化,劳资矛盾相对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工会组织不是应该软化弱化,而是应该进一步加强。进一步健全工会组织,不断加大工会的工作力度,才能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这是一条必须予以足够尊重、予以遵循的法律规定。个别企业、事业单位任意拆解、合并工会组织,是种无视和违悖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对广大职工来说,他们需要自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需要一个健全的工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改革也好,精简机构也好,都不能简单地将工会组织“改革”掉、“精简”掉,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现实的要求。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