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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7月0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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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谁“炒”了谁?

孙渝亮作为一名求职者,日前被西安未央区某电子公司聘用了,然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日,电子公司却说他是被原单位除名的,按照公司规定有过这种处分的职工不得录用。孙渝亮纳闷,自己是因原单位连续三个月拖欠工资才提出辞职的,并向单位呈递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然后另寻职业。自己什么时候竟被除了名?

于是他寻到原单位西安某电器公司质询,单位解释说他是因旷工时间超过15日被除名的。

孙渝亮不能满意单位如此解释,自己“炒”单位最后的结果竟是单位“炒”了自己,且影响了自己另谋职业。为讨个说法他诉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原单位撤销除名决定,并公开赔礼道歉,清还所欠工资。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调查了解到,孙渝亮确实是在单位连续三个月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类情形属特殊情形,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孙渝亮的做法合理合法。

据此仲裁委依法裁决撤销电器公司对孙渝亮的除名决定,支付所欠工资。事实澄清后,孙渝亮被未央区某电子公司顺利接收。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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