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虽不是法人代表所雇单位仍应支付医疗费
2000年1月,李刚牛受聘于西安四方摩托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王国胜(非法定代表人),当上了一名装卸工。在一次工作中由于意外不幸摔伤,西安四方摩托车配件公司在支付了前期医疗费后,以公司无王国胜此人,其并未受雇于公司,工伤应与公司无关为借口,不再支付医疗费。无奈之下李刚牛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李刚牛认为,自己是受雇于公司投资人王国胜在单位干装卸工,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己在上班期间因不安全因素在修理库房时意外摔伤应属于工伤,公司只支付前期医疗费是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公司支付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20万元。
摩托车配件公司则认为,本公司并没有王国胜此人,与李刚牛也未建立劳动关系,其工伤与单位无关。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摩托车配件公司是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王国胜等3人,刘某为法定代表人。2000年1月,李刚牛受聘于王到该公司任装卸工,每月工资400元。2000年9月,其在修理公司库房时摔下来受伤,公司为其支付了前期医疗费,并每月支付给200元的生活费至2002年2月。经过前期治疗,2000年12月医院诊断李刚牛为腰椎粉碎性骨折,花医疗费535.3元、护理费每月200元(18个月计3600元)、误工费18个月计7200元(支付3600元)、营养费918元,交通费300元。2002年4月,医院诊断李刚牛需进行内固定物摘除手术。
据上述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刚牛受雇于该公司的投资人之一王国胜,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李在修理公司库房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其的医疗、误工等费用应由公司支付,具体数额以其实际损失及医疗费单据酌定。遂一审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8953.5元,今后继续治疗费凭医疗费单据由该摩托车配件公司支付。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