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应建立保护举报人制度
编辑同志:
日前听几位职工闲聊,他们在谈到企业加班加点、不签劳动合同都愤愤不平、其中一位职工说,要不咱联名举报,另几人忙说你也太天真了吧,说不定解决不了问题倒把饭碗给解决了。
面对侵权,不敢举报,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不利于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期望并鼓励被侵害权益的劳动者积极举报违法行为的同时,我们看到劳动者所享有的举报权本身并不“实在”。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它规定了举报人应受保护,但这种粗糙的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并未真正起到保护职工行使举报权的作用,现实中举报遭打击报复而无人过问的高风险事实越来越显现出这一规定的简约和不实用。
固然,造成法律难以畅行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不力,业主法制观念薄弱难辞其咎,但法规本身的不具体是导致举报者举棋难定的根本原因。为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制定对举报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保护的规定,明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杜绝举报后用人单位随意调岗、恶意除名等打击报复行为。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