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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7月17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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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副主席被罢免的启示

只因未能履行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的职责,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双龙暖气片厂工会副主席(主持工作)昝国进被依法罢免了职务。

据了解,该厂工会建立5年来,未能很好地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职工超时劳动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该厂工会组织,却未能履行职责,进行有效制止。连续的“不作为”,工会副主席在该厂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上被依法罢免。

《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二十二条对“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等行为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既然《工会法》赋予了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工会主席就应该责无旁贷地站在职工一边,当好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而非不知情、不报告、不参与,一副熟视无睹的模样。更有甚者,个别工会干部心里装着老板,步伐跟着老板,急老板之所急,想老板之所想,与老板同座一条板凳,“同仇敌忾”对付职工。有如此“当家人”,工会组织不涣散才怪!

工会究竟是干什么的?工会干部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想必这些“常识性”问题,不能说一名工会副主席不熟悉吧!问题并非不熟悉,而是心里所想严重发生了“质变”,放弃了职责和义务,没有把维护意识真正地树立起来,更不用说为职工排忧解难,做职工的知心人。

作为一名工会领导,必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不到这一点,即使与老板打得火热,广大职工也不会轻言答应,这,这是一名工会副主席被依法罢免带来的启示。 ■万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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