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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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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三百五十万

中山市国债有限公司原经理蹲监十一年

本报综合消息 原中山市国债有限公司经理郑汉斌,挪用巨额公款350万元人民币,通过虚报注册资本,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手段牟取私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万元。

早在1995年9月,郑汉斌就与时任国债公司法人代表的吴某商议,决定由郑负责公司与云南某进出口公司合伙做500吨电解铜生意,郑汉斌等人让某商贸公司开出一张税额为566433.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郑汉斌从国债公司支付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45万多元。时隔不到一年,郑汉斌又有大动作,1996年1月5日,他将国债公司的350万元资金挪用并通过银行转帐用于自己和朋友麦某的公司验资。经过多次流转,这笔资金形成了两家公司700万元和500万元的注册资本。1997年1月9日,郑汉斌将国债公司50万元资金汇往上海用于投机期货,亏损31万元。1998年初,郑汉斌利用国债公司借款48万元给某建筑公司的关某之机,将这笔货款转入了自己公司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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