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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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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农民工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郭福娃是周至县农村个体运输司机,因技术好,1990年被某集团公司招收为临时工,安排到汽车驾驶工作岗位,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1995年合同期满,又与公司续签了为期7年的劳动合同,到今年3月第二次合同期满,由于郭福娃从事汽车驾驶多年,技术好,该集团公司提出与郭续签劳动合同5年,郭福娃提出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集团公司不同意,双方把官司打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案的焦点是农民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时,农民工能否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案中,郭福娃在某集团公司连续工作了12年,双方又同意延续劳动合同,某集团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调解,某集团公司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点评:《劳动法》第二十条并没有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做出不同规定,因此应当适用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281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的农民工,其合同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毒有害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合同期限最多不超出8年。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除此之外,对其他农民工续签劳动合同,应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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