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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7月3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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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是否要签保密协议

百事通先生:

有一事想请教,我与公司的合同在2001年6月1日到期,后一直未签合同,在今年5月1日提出辞职,公司要求签署一份技术保密协议,此举措是否合理?另外,我的档案关系、养老保险、住房基金是否可以转移,去年的年底奖金是否应该有我的,若没有,该怎么办?

西安 翟小霞

翟小霞同志:

您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您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于2001年6月1日到期,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当与您及时终止或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由于单位未能及时与您终止或续签合同,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您可以随时辞职。至于说单位要求您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的问题,您完全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来选择是否签订,而单位是无权强迫您签订的。当然,无论签订与否,您都有义务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否则就构成侵权,单位可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在您辞职后,应当依法将您的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予以转移,不得扣押。关于年底奖金问题,由于您已经为单位工作到了2001年年底,如果有奖金,您自然有权获得,否则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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